卖房后反悔另卖他人房主被判赔偿违约金

山东法制报 2018-04-13 16:54 大字

济南一房主跟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以种种理由拒不依约履行合同,反而将房屋高价另卖他人,被买家告上法庭。日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房主违约,除应退还买家已付的首期房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买家违约金。

2015年10月,张先生看中了朋友王某的一套在建安置房,经协商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88.72㎡ ,作价共计 55 万元,合同签订时买方支付第一期购房款 20 万元,剩余款项分两次付清,付清后在符合办证条件时即刻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天,张先生按照约定向房主王某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

同年 11月,房屋安置部门通知王某接收该房屋。此时,按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张先生应向王某支付第二笔购房款。但在张先生准备向王某支付该笔款项时,双方却为支付金额产生争议。张先生诉称,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口头约定,第二笔房款为5万元,付款后交付房屋。王某则辩称,第二笔房款应为20万元,否则其将解除合同,不再卖房。

正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2016年3月,房主王某又与他人签订合同,以74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与他人,并在当天收下首期购房款50万元后,将房屋交付他人使用。

该案起诉后,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购房合同》、双方通话录音等证据,请求法院解除其与王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判令王某返还第一笔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7.5万元。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口头约定了第二次付款即交付房屋时付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单方变更合同约定,将第二次付款数额由5万元提升至20万元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其行为构成违约。此外,在双方合同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将涉案房屋以高价“一房二卖”并向案外人进行了实际交付,其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根本违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房款20万元并将其“一房二卖”所得的房屋差价款认定为原告的损失,加上原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等损失,被告王某承担违约金27.5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房主王某一次性支付买主张先生32万元,如逾期不支付,则按照一审判决结果执行。

【法官说法】近年来,因房价上涨,业主毁约反悔不卖房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有上升趋势。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行为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环境下,商品房的价格必然会产生阶段性的涨跌,对于成交后的利益预期,买卖双方应当在签约前慎重考虑。一旦白纸黑字写下契约,当事人就应当尊重契约,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如果违约,则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律绝不会让不诚信者以不诚信的行为获利。

张斌  杨阳

新闻推荐

工行推出智慧商旅服务长途汽车票可在线购买

近日,济南工行推出了智慧商旅服务,通过工商银行“融e行”、“融e联”APP可以在线购买济南长途汽车总站汽车票,小伙伴们无需排队等候,手机在手,随购随走。长途汽车是省内短途出行的主要方式,济...

济南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济南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