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巨资买“过期茶”10倍索赔被驳回
男子穆某在济南市槐荫区一茶城某茶行花费12000元,一次性购买了10罐某品牌大红袍茶叶,随后,他以茶叶过期为由,投诉至食药监部门,并诉请法院,要求涉事茶行赔偿10倍赔偿金120000元。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穆某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系恶意购买,对其10倍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名茶如名酒“越陈越好”
据了解,2017年4月25日,男子穆某在济南市槐荫区一茶城某茶行处购买了某品牌十年陈茶大红袍10罐,单价为1200元,共计12000元。茶叶外包装盒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18日,保质期为5年。
茶行负责人雷某称,穆某在购买涉案茶叶时,他已经向其说明了该茶叶有关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情况,穆某对该情况予以了解,并在店中进行品尝后自愿购买。
对于茶叶已过保质期的问题,雷某解释说,涉事茶叶茶罐底部标注产品标准号为国家标准,该标准取消了武夷岩茶保质期的规定。“就如同茅台等名酒没有保质期一样,武夷岩茶经过烘焙去水分后,保存得当越陈越好,涉案茶叶虽超过标注保质期,但不影响茶叶品质且更具有饮用及保存价值。”
半个月内多次买茶要求十倍赔偿
购买到过期茶叶后,穆某将该问题投诉至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仅如此,穆某还在随后的半个月时间内,多次购买茶城内三家茶行的大量茶叶,价款共计46460元。购买茶叶后,即到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同年7月11日,穆某在同一天将3家茶行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对方退款及10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穆某在某茶行处购买茶叶,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涉事茶叶超出所标注的保质期限,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令雷某退还穆某购物款12000元,同时,穆某应当将其购买的价值12000元的茶叶退还雷某。
被认定为恶意购买行为
案件的焦点在于,雷某是否应当向穆某支付10倍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雷某销售的茶叶虽然已过保质期,但穆某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在多家茶行购买了46460元的茶叶。“可见,穆某购买茶叶的行为与一个正常消费者的购买茶叶行为迥异,其并非为消费所需,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恶意购买。”主审法官认为,穆某的购买性质应当定性为营利。
一审判决后,穆某不服,提出上诉,并辩称,不应以消费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及是否造成伤害的后果作为判定的标准和依据。而雷某则认为,穆某系职业打假人,并非普通消费者。
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本法保护。该案中,穆某购买茶叶并非为了生活所需,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恶意购买行为。
穆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获取高额赔偿,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保护的“消费者”,对其十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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