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共度夕阳红那就退回彩礼钱66岁老汉9万元失而复得

济南日报 2018-04-11 12:06 大字

本报4月10日讯(记者 侯月 通讯员 张洁)携手共度夕阳红,是很多老年人及子女的心愿。可济南年近古稀之年的老汉高某结婚不成,欲索回彩礼却被对方以曾共同生活为由回绝。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支持了高某的诉请。

66岁的老汉高某退休后鳏居多年,平时儿子不在身边,日子过得很孤单。2016年初,经人介绍,高某与63岁的陈某相识。在相互交流中,两人越发觉得情投意合。同年4月,二人商量领取结婚证。为了让“老来伴”有更多的仪式感,同时也为了讨陈某欢心,2016年4月13日,高某将自己的9万元存款转入陈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可就在双方子女都为老人晚年的幸福感到高兴时,两位老人却屡屡发生矛盾。2017年1月,二人终因一次矛盾不可调和而分手。

高某感到自己既赔了钱又伤了情,与儿子多次给陈某打电话追讨钱款,陈某却以双方曾共同生活、高某自愿存入为由拒绝归还。无奈之下,高某授权其子将陈某及其女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名被告一同归还该笔费用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交往的情况,判决被告限期内归还该笔款项的80%,即7.2万元,并驳回了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高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彩礼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本案中,上诉人高某以结婚为目的,自愿将9万元存入陈某名下,该笔款项具有彩礼的性质。高某与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高某要求陈某返还彩礼,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同于一般债权。高某主张陈某赔偿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陈某主张曾与高某共同生活,但其未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综上,济南中院依法改判由陈某限期内返还高某全部彩礼费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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