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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热线立法征民意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6日

济南日报 2018-02-08 13:10 大字

本报2月7日讯(记者 刘晓群)故意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侮辱、诽谤、威胁、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要被追究责任!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6日。

受理啥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民服务热线运行中心应当及时受理来电(件)人提出的以下热线事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的信息咨询;

2.反映在生产、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属于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围的求助事项;

3.对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4.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行为的投诉举报。

收到热线咋处置——

市民服务热线运行中心收到热线事项,依照下列情形分类处置:

1.对符合规定的热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2.对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应当向来电(件)人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时限;

3.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来电(件)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申请调解机构调解;

4.对火警、治安案件、医疗急救等应急事项,应当及时转接相应应急电话,进行三方通话;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问题的诉求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应急部门;

5.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其他事项,应当告知来电(件)人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

办理期限咋规定——

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工单5个工作日内办理,作出答复。承办单位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市热线办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来电(件)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能解决怎么办——

受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分步推进的工作措施;对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向来电(件)人做好解释工作。

来电人隐私要保护——

受理、办理热线事项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保护来电(件)人隐私,未征得来电(件)人同意,不得将来电(件)人的个人信息对外泄露。

这些情况要督办——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热线事项,由市热线办予以督办:

1.热线事项中反复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

2.市人民政府负责人阅批、交办的;

3.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办结的;

4.其他需要督办的。

建立完善专业数据统计分析平台——

根据征求意见稿,市民服务热线运行中心应当建立完善专业数据统计分析平台,对热线事项的总量、类型、办理情况等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对重要的社情民意信息、较为集中的意见建议、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信息,实时预警研判,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干扰诬告要追责——

来电(件)人恶意反复使用、故意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干扰市民服务热线正常运行的,经工作人员劝阻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来电(件)人捏造、歪曲事实,侮辱、诽谤、威胁、诬告或者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市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中出现的不作为、失职渎职等情况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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