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防火通告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建设墓地。
四、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公安等部门报告。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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