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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碎59辆车玻璃偷了万余元财物 被告人数罪并罚,获刑四年六个月

齐鲁晚报 2018-01-17 14:05 大字

把车停放在停车场或者小区内,就能放心吗?有人就把目标锁定在了这些车辆上。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作出了终审裁定。被告人王某浩用弹弓等毁坏车玻璃,盗窃车财物,被毁车辆多达59辆。

本报记者马云云崔岩

通讯员王继学

2016年5月起,把车停放在济南市历下区某大酒店停车场、某小区停车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车主发现,自己汽车的车窗莫名其妙地碎了,放在车里的物品也随之消失。

此事正是37岁的王某浩所为。本案一审审判长王永革介绍,为了盗窃,王某浩先后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某大酒店停车场、某小区停车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等地,采取使用随身携带的金属弹弓砸碎汽车玻璃的方法进行盗窃;在某小区一地下停车场,一个夜晚就毁坏了9辆汽车的车玻璃。王某浩先后盗窃作案6起,毁坏了33辆汽车的车玻璃,盗窃数额共计10914元。

此外,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王某浩窜至历下区某小区内,同样采取使用随身携带的弹弓砸碎汽车玻璃的方法,一个夜晚就将停放在这里的13辆汽车的车玻璃全部毁坏。王某浩先后故意毁坏财物4起,共毁坏26辆汽车的车玻璃。

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间,王某浩驾驶银色面包车,携带金属弹弓、钢珠、雨伞等作案工具,采取到达作案现场前更换衣着、用自制头套蒙面、用雨伞遮挡摄像镜头的方法,在济南市的多处停车场或大型居民小区内车辆停放场所作案。

在3个多月的时间内,王某浩共毁坏59辆汽车的车玻璃,盗窃车内现金、手机、香烟等财物共计一万多元。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据相关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实行盗窃行为时,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具体来看,王某浩在不同日期、不同地点所实施的盗窃、损毁他人车辆的行为,是数个行为。而且王某浩在几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作案中,虽然没有盗得财物,但故意损毁他人车辆三次以上,所以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王某浩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王某浩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浩系初犯、偶犯。对此历下法院认为,王某浩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十次窜至多个大型居民小区、停车场盗窃、毁坏他人车辆,涉及59部车辆,不能认定为初犯、偶犯,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为此,济南历下法院对王某浩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责令王某浩退赔多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浩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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