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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租金最多不超过市场价的一半

济南日报 2018-01-04 15:41 大字

●业主在租金和物业费上都可享受优惠●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3人(含)以上家庭配置1套二室户住房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济南市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业主在租金和物业费上都可享受优惠。其中,租金分为三档,最高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

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除外)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的家庭。

申请家庭已有住房认定范围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已办理预售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出售房产未满3年的,不受此条款限制);单独居住的父母或子女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配置标准和分配原则

家庭成员2人(含)以下,配置1套一室户住房,其中单亲家庭带1名异性子女的配置1套二室户住房;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配置1套二室户住房。

在申请及分配原则方面,通知提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按照先摇号排序、后资格审查的办法进行。摇号原则上按照低保家庭及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患者、四级以上残疾、军残、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1978—2014年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顺序摇号排序。摇号排序不再实施轮候,一次有效。

租金标准

●符合济南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

●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高于50%(不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

具体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物业收费标准

●符合济南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照济南市原廉租房物业收费标准(基准价格:多层0.4元/平方米·月,高层0.7元/平方米·月)执行。

●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70%执行。

●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高于50%(不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80%执行。

(本报记者 王彬)

制图/徐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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