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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区原区长李洪海过堂,被控贪污受贿“两宗罪”“腐”了十余年,98次受贿200多万犯罪事实

济南时报 2017-12-23 17:29 大字

12月22日,正是冬至。济南市天桥区原区长李洪海迎来法律的审判。当天,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洪海涉嫌受贿、贪污罪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开庭。据悉,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李洪海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高达35起,收受贿赂98次。

李洪海的贪腐轨迹

受贿200.16603万元贪污19.20294万元

2004—2006济南市历下区委副书记

2006—2011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济南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2011—2012济南市天桥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党组书记2012—2016济南市天桥区委副书记、区长、党组书记

十余年间受贿200余万贪污19余万

当天9时05分,审判长宣布开庭,李洪海被两名法警押上法庭,只见其头发已显花白。当审判长核实基本情况时,李洪海的回答缓慢而低沉,以至于审判长提醒“声音再大一些,听不清”。

李洪海,1964年5月生,山东聊城人,1980年11月参加工作。曾任济南市天桥区委副书记、区长。

起诉书指控李洪海涉嫌受贿罪和贪污罪两项罪名——

涉受贿罪部分: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洪海利用担任济南市历下区委副书记兼历下区经一路拆迁指挥部指挥、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党委书记、济南市天桥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土地拆迁进度、拆迁补偿款发放、安排子女工作、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16603万元。

涉贪污罪部分,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洪海利用担任济南市天桥区长的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9.20294万元。

贪腐轨迹

每个任职都“捞”收钱收物还“优惠”买房

本案的举证示证环节占用时间最长。从2004年至2016年,李洪海利用手中的权力,频繁与业务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等进行利益往来,共计收受31家单位或个人98次贿赂,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其间还4次贪污,贪污数额19万余元。

自2003年担任济南市历下区委副书记起直至案发,李洪海主要担任过三个职务,在每个职务上都有职务犯罪,或是受贿或是贪污。

李洪海收受的贿赂,大多数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他人谋取缓拆、改变规划、支付补偿款等方面的利益。比如在担任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天桥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缓拆加油站,收受行贿人送予的26万余元,其行为不仅影响了拆迁进度,同时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除直接收受现金、购物卡、外币等,李洪海还以低于市场价购买房屋,获取差价贿赂款共计33万余元。

在贪污犯罪中,除侵吞单位公共财物外,李洪海还利用公务用车的名义维修保养私家车,从而达到占有公款的目的。

悔之晚矣

当庭承认全部指控表示认罪悔罪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数额、事实、证据,李洪海低声表示“没有意见”、“属实”。

法庭辩论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洪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洪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还提出,被告人李洪海主动交代了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庭审最后陈述阶段,李洪海起立发言,他表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承认,自己对不起组织和国家多年来的培养和教育,对不起父母、亲人的期望,真诚地认罪悔罪。

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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