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桥区原区长李洪海涉嫌受贿、贪污罪受审:承认全部指控
李洪海 资料图
今天冬至,正是家家户户热闹的张罗着包饺子,准备吃个团圆饭的时候。济南市天桥区委原副书记、原区长李洪海却站到了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
2017年12月22日上午9:00,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济南市天桥区委原副书记、原区长李洪海涉嫌受贿、贪污罪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开庭。
大起大落,从区长到囚徒的人生
9时,来自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的景科、阎丽、周翔等3名公诉人健步走上公诉席,他们身着检察制服,庄重严肃。
9时05分,审判长宣布开庭,被告人李洪海被两名法警押上法庭。曾经乌黑的头发已显花白,身着深色外套、蓝色裤子的他表情平静,站在两名高大的法警中间,却又显得神色黯然。当审判长向他核实基本情况时,他的回答缓慢而低沉,即使面前有话筒,旁听席也听不清楚,以至于审判长提醒他“声音再大一些,听不清”。
履历显示,李洪海,男,1964年5月生,山东聊城人,1980年11月参加工作。曾任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委副书记、区长。
从部队转业成为一名普通的办事员,历任干事、副科长、科长、团委书记、副区长、党委委员……对于一个60年代生人的干部来说,李洪海的履历既中规中矩,又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身边的领导和下属眼中,李洪海很有能力,又十分重视感情:他既可以以强势的作风和强力推进工作的魄力统筹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又可以和项目上的工人在收工后一起去街边的小店“练摊”,是个干脆利索、很讲义气的汉子。
然而,一切光环都早已烟消云散,因为“失控的权力”和无尽的贪欲,他最终走上了一条犯罪的不归路。
聚土成山,35笔犯罪事实还原贪腐轨迹
9时10分,法庭调查开始,第一公诉人景科起立宣读起诉书,在公诉人沉稳庄重的宣读声中,这起副厅级干部贪污受贿案的轨迹被渐渐勾画出来,35笔犯罪事实渐次呈现在世人面前:
起诉书指控李洪海涉嫌:
受贿罪
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洪海利用担任济南市历下区委副书记兼历下区经一路拆迁指挥部指挥、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党委书记、济南市天桥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土地拆迁进度、拆迁补偿款发放、安排子女工作、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16603万元。
贪污罪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洪海利用担任济南市天桥区长的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9.20294万元。
9时20分,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完毕。为了看清面前屏幕上的起诉书,李洪海还特意拿出了眼镜,一字一句仔细的阅读着。当审判长询问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数额、事实、证据是否有异议时,李洪海低声回答“没有意见”、“属实”。
随后,庭审进入公诉人举证示证环节。公诉人将案件的所有证据都制作成清晰的PPT文件,配合当庭简洁明快的解说,将证据一一展示在庭上,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公开透明。
10时24分,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景科围绕该案的事实证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表了公诉意见。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洪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洪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还客观公正地提出,被告人李洪海主动交待了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随后,2名辩护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公诉人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了逐一答辩和反驳。
权力寻租,案件四大特点发人深思
公诉人结合起诉书指控的李洪海的犯罪事实和办案人员的介绍,总结了案件的特点如下:
1时间跨度长,犯罪次数多。
从2004年至2016年,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李洪海利用手中的权力,频繁与业务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等进行利益往来,接受他们送与的好处,为他们谋取利益。直到2016年案发,李洪海共计收受31家单位或个人98次贿赂,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且期间还4次贪污,贪污数额19万余元,性质十分恶劣。
2作案手段多样。
李洪海作案的手段多种多样,除直接收受现金、购物卡、外币等外,还以低于市场价购买房屋,获取差价贿赂款共计33万余元。在贪污犯罪中,除侵吞单位公共财务外,还利用公务用车的名义为自己的私家车维修保养从而达到占有公款的目的。
3发生领域比较集中。
李洪海收受到的贿赂,大多数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他人谋取缓拆、改变规划、支付补偿款等方面的利益。比如李洪海在担任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天桥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缓拆加油站,收受行贿人送与的26万余元,其行为不仅影响了拆迁进度,同时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4权力寻租明显。
李洪海自2003年担任济南市历下区委副书记起,直至案发主要担任过三个职务。李洪海在担任这三个职务期间,把权力运用的“淋漓尽致”,在每个职务上都有职务犯罪的发生,或是受贿或是贪污。
公诉人还深刻剖析了李洪海的犯罪原因,总结了案件应吸取的教训:李洪海从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成长为副厅级领导干部,组织给予了极大的帮助和培养,其本人也付出了努力与艰辛,其必定曾经也有着出色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但在金钱和权力面前,他丧失了党性,迷失了方向,丢掉了理想信念。李洪海案又一次给我们以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敲响了警钟,不管是普通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深刻吸取本案的教训,切实做到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
11时,庭审进入最后陈述阶段,李洪海起立发言,表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承认,自己对不起组织和国家多年来的培养和教育,对不起父母、亲人的期望,真诚的认罪悔罪。
庭后回顾:每一笔证据都同样重要
梳理庭审不难发现,在本案中,举证示证环节占用时间最长。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李洪海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高达35起,收受贿赂达98次。次数多、数额小,这让公诉人和办案检察官在证据收集整理方面着实下了一番功夫。
本案公诉人,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阎丽表示:“这个案子犯罪事实非常多,也非常琐碎,但是对于我们来说,不管是一千元还是一千万元的犯罪事实都是同样重要的。只有把每一笔证据都落实到位,才能真正把案子办成铁案,让被告人心服口服。”
庭审在11时16分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原题为《济南市天桥区原区长李洪海受贿、贪污案庭审直击:他们送钱给我,是在买我手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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