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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燕分飞时 财产理不清

都市女报 2017-11-16 14:04 大字

□女报记者 李丽娟

常言女人是水做的 ,她爱着一个男人的时候,会和水一样温柔。当曾经炽热的爱情越来越淡,她便由水变成了冰,变得冷冷的,硬硬的。张潇也不例外,即使她是个不折不扣的女强人。

学习比别人好,工作比别人好,找老公当然也要比别人好。多年来,张潇一直以高标准要求自己。经过千挑万选,2015年,她终于遇见自己心中的理想结婚对象——何军。

在张潇眼里,何军长相好、工作好、脾气好。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中,张潇与何军顺利步入婚姻殿堂,开启甜蜜的二人生活。

然而,经过婚后一段时间的相处,张潇发现何军是个“股痴”,下班回家什么也不干,就知道一头扎进书房研究股票。更为可气的是,在一次领导突击检查时,何军因上班炒股被停职。

张潇再也无法忍受这种生活,在今年春节过后提出离婚。她原本想着两人没孩子,房子、车子都是各自婚前财产,离婚后各自走开就可以了,何军却不这么想。

张潇善于理财,结婚前将自己积攒的150万元购买了基金,婚后没有再管,到离婚时居然涨了50万元。何军要求分割一半,否则不同意离婚。张潇觉得何军没有为家庭付出太多,不愿意把基金收益分给他。

看到何军要分自己的基金,张潇想到何军的股票。经过调查,张潇发现何军在结婚前就一直炒股,结婚时其股票账户余额约为200万。婚后频繁买进卖出,离婚时股票账户余额为250万元。张潇要求何军向自己支付股票收益的一半。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李卉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到底应该怎么处理?

首先要分析“投资取得的收益”和“自然增值”的区别。所谓“投资取得的收益”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经营行为,使所投入的资金不断增值所产生的收益;“自然增值”是指资金或物品不需要任何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价值。显而易见,张潇婚前购买的基金,在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而产生增值,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应当为张潇的个人财产,何军无权分割;而何军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不断买进卖出,进行大量操作,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产生的收益属于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故该股票收益部分应当为张潇和何军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人物名片

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合伙人,致公党山东省直二支部副主委,济南市历下区第九届政协委员。现任山东省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律协“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服务站”负责人、齐鲁巾帼法治宣讲志愿者服务团讲师、济南市“泉城女性普法大讲堂”讲师、济南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济南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讲师团”讲师。

李卉律师专注家事与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擅长办理疑难复杂家事诉讼案件、婚前财产规划、婚后财富管理、财富传承筹划、资产“代持”风险防范、遗嘱规划、私人财富管理讲堂等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更多私人财富管理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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