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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非法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最高罚款5万元

济南日报 2017-11-02 16:01 大字

本报11月1日讯(记者 刘晓群)今天,市法制办向社会发布正在审查的《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统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台应当依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气象台应当与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和传播渠道。

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媒体以及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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