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如何脱离不幸婚姻?
案件事实:
一位富裕的老人与一位年轻貌美的女子结婚。一段时间之后,老人患了老年痴呆症,丧失了行为能力。女子为了早日继承老人的遗产就遗弃、虐待老人。这种做法既损害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又损害了老人子女的权益。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老人不能提起离婚诉讼,而老人的子女着急也没有办法。那么这种情况下,如何解除老人的婚姻关系呢?
荣凯说法:
生活中很多这样的实例,夫妻一方丧失行为能力,另一方不堪忍受,不仅美好感情不在,在巨大的压力下,甚至经常打骂无行为能力的一方。作为亲人,因为不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往往手足无措。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想起诉离婚,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权益的行为不严重,只是一时照顾不周,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第二,在程序上不能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只能先依照特别程序请求变更监护关系,然后才能由变更后的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这是程序上的要求。这条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轻易启动此项程序。有些妻子比较马虎,或许因为工作很忙,对丈夫的照顾未必周到,只要其行为没有严重到损害丈夫合法权益的地步,就不能适用这一条规定。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亲属实践中可以通过变更监护权,后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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