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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师门口京剧女孩车祸案”二审宣判 撞人司机因公外出事发,单位判赔32万

山东商报 2017-09-03 14:55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陈晨)本报曾报道,去年10月9日上午,一名15岁的女孩在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山东师范大学门口附近横穿马路时遭遇车祸,送医后经过抢救,一直昏迷不醒。女孩父亲刘英新将包括撞人司机及其所在公司山东国井酒业有限公司在内的5方告上了法庭。今年8月31日,二审结果宣判,维持原判,即认定撞人司机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其所在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撞女孩陷入了昏迷,一直没有醒过来。据了解,从发生车祸至今,女孩的治疗费已经花了100多万。

经交警部门认定,撞人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撞女孩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女孩父亲刘英新将撞人司机及其所在公司山东国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年2月20日,此案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5月4日,庭审结果出来,判定撞人司机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其所在公司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需要向被撞女孩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2万余元。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国井公司不服此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15日,此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国井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撞人司机是在驾驶私家车外出购物,并非是职务行为,因此应由撞人司机本人承担赔偿责任。8月31日,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审判结果,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属于正常的工作日及正常工作时间,事故的发生地点也在撞人司机的工作合理路线范围内,因此撞人司机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

据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撞女孩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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