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一至四级工伤 职工待遇再次上调 自今年1月起执行,本月底发放到位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的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9元
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本报讯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待遇将于8月底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据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次调整待遇的人员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具体调整标准是,伤残津贴:为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的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曹俐通讯员张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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