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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首例“强拆”上了一堂普法课

济南时报 2017-08-12 14:41 大字

一审中,济南中院认为,在相关公告中,被告明确告知了救济权利及相应的权利救济期限,足以认定原告自该公告期满之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作出3号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原告如对3号征收决定不服,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2016年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16人的起诉。

此案二审中,山东高院认为,作为此案的被上诉人——市政府已将该公告于2012年12月31日在老马家庄、新马家庄、黄河医院附近等房屋征收区域内进行张贴。上诉人(16名村民)关于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照片均是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在该公告中,被上诉人明确告知了救济权利及相应的权利救济期限,足以认定上诉人自该公告期满之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上诉人作出3号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对3号征收决定不服,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于2016年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记者陈彤彤)

经天桥区法院依法裁决,受济南市政府委托,2017年8月8日上午,天桥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泺口片区涝洼地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马家庄49-1号、马家庄32号、东马家庄296号、马家庄二区221号、马家庄138号、东马家庄268号等6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这是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以来,天桥区实施的首例司法强制执行。

在这次依法强制拆除的背后,更大的“底气”是法治的力量——经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市中院一审、省高院终审,裁定征收项目合法、征收主体合法、征收程序合法、征收标准合法,司法强制执行才最终实施。

从全国范围来看,因房屋征收所引发的问题,历来备受关注。有市民坦言,这次济南市天桥区的首例依法强拆案例,也是一堂难得的针对拆迁的“普法课”。

不少市民在获知天桥区这起首例依法强制拆除案例时,都会关注一个问题,那就是拆迁补偿是否会因拖延而“上涨”。济南市律师协会会长霍建平曾参与中央商务区建设法律服务团,其介绍,依法强拆的法律依据虽然可能有所不同,但往往非常明确。而从以往案例来看,拆迁补偿往往不会因拖延而“上涨”,有的拆迁户反而会因拖延而错失拆迁“奖励”,因此得不偿失。

霍建平介绍,在他接触的不少拆迁居民中,拖延搬迁原因可能比较多样,或因为孩子上学,或认为原居住区域比较便利,还有的提出待安置房屋建好后再搬迁……甚至有的住户,还会提出比较高的补偿要求。但目前,政府部门针对同一拆迁区域内的居民,都会按照统一的标准来进行房屋征收,在现在的外部环境下,拆迁补偿都非常公开、透明,因此其建议,拆迁居民不应过高估计因拆迁带来的利益。另外,一旦认为自身利益受损,想打官司维权,也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防遭遇超过法律规定起诉时效的情况发生。

泺口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表示,对拒不搬迁的被征收居民将会继续上门做工作。“视具体情况,我们将对相关被征收户继续提交至法院,启动依法强拆,对为满足一己私欲阻碍正常征收的行为给予有效打击,直到将该地块完全征收。依法强拆彰显了法治的尊严和力量,对其他片区征收也有促进作用。”

(记者陈彤彤 李焜染 孙锋)

与济泺路西侧,泺口服装城周边的繁华风貌迥异——大路东侧一条偏僻小道,除了场站位于附近的K50路等公交车会频繁驶过,很少有市民会关注泺口片区涝洼地区改造项目(一期)所坐落的一片低矮平房区域。

而此次依法强拆的马家庄及东马家庄的六处房屋,就在这个改造项目区域内。如今,连点击搜索引擎,泺口马家庄都被“无情略过”,根本搜不到详细位置。8月9日,还是在附近居民的指引下,记者才辗转找到了被拆迁的房屋的精确位置。

“昨天强拆时,拆了六处。马家庄四处、东马家庄两处。人来得挺多!”一位在附近公司上班的中年市民告诉记者,“我微信上就转发了这条消息,当时周围来看的居民可不少。”

“我也是昨天路过知道消息,今天也来瞅一眼。”就在记者骑车走访的过程中,一骑电动车的女市民也在拆迁区域内转了一圈,咋舌道,“真都拆了啊!”

在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马家庄相关地块处,记者看到,进出该区域的豁口,已被渣土封堵。强拆之前所拍照片上的房屋,已被完全推倒,现场只剩凌乱的建筑垃圾。但现场附近仍坐着几名男子,据介绍应当是被强拆房屋的房主。

“这块地可有年头了,得四五年了!”一位老者告诉记者,该地块因为有人就是不搬,一拖就是好几年,光官司就打了一两年。

法律人士:

拆迁补偿不会因拖延“上涨”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针对泺口片区涝洼地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决定,实际早在2012年8月就已作出,至今已过去整整5年。

据介绍,2012年8月2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3号征收决定,决定对天桥区泺口片区涝洼地区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其四至范围为:规划道路以东,津浦铁路线以西,泺口南路以南,泺安路、济邯铁路线以北。2012年8月31日,市政府作出济征告字[2012]3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该公告载明:市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济征字[2012]3号)(下称3号征收决定)。

3号征收决定显示,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证据显示,工作人员将该公告于2012年12月31日在老马家庄、新马家庄、黄河医院附近进行张贴,并拍照存证。

涝洼地区改造项目与繁华商圈“一路之隔”距离征收决定最早发出实际已过去五年

但是,从2016年开始,一系列涉及行政诉讼的“官司”随之发生。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记者梳理相关官方权威发布的文书案例,发现涉及泺口片区涝洼地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项目的行政诉讼案例有多个。

因为提起诉讼的时间不同,案件的审理进度也有先有后,但诉讼的理由大多“如出一辙”,都是认为所涉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举例来说,在一起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16名村民均称其作为原告,在天桥区泺口马家庄拥有合法房屋院落。被告一方的市政府作出的3号征收决定不符合房屋征收的实体要件,并且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依法撤销3号征收决定。

该行政诉讼,经济南中院一审判决后,“一路”上诉打到了山东高院。行政诉讼官司涉及啥内容?原告方要求撤销征收决定山东高院终审裁决诉讼超出法定期限,裁定驳回起诉3

4依法强制拆除现场 通讯员李新来 记者孙锋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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