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撕毁的打胎协议

都市女报 2017-08-03 14:05 大字

□女报记者 李丽娟

开庭前的15分钟分外安静,紧张的空气开始凝固、打结,只听见双方律师和书记员不时翻阅案卷的动静。

梅青沉默着,望着别处,眼睛的余光一扫而过,落到对面肖琦的身上。而今,他已经是两个儿子的爸爸,妻子也很漂亮,梅青刚刚在法院门口见过一面。如果不是为了女儿,梅青根本不愿打破彼此平静的生活。

实践证明,爱情不等于婚姻。就像梅青和肖琦一样,曾经很爱,但仍旧没有结婚。

那时的梅青单纯、善良,在和肖琦相恋三年后怀孕,可这也是她和肖琦的劫。或许那时的他们压根没有做好为人父母的心理准备,反而因为各种爆发出来的琐事感情破裂,双方决定不再交往,并且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梅青和肖琦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梅青在一周内去医院做流产手术,肖琦支付梅青10万元补偿。

一纸冰冷的协议,银行卡里的一个数字,仿佛成了梅青和肖琦最后的告别仪式。可是肖琦始终没有料想,三年后的今天,他和梅青能以诉讼的方式,在法庭上见面。

再次见面,源于那时的梅青没有信守承诺。

一位母亲亲手杀死自己肚子里已经成形的孩子,实在需要太大的勇气,梅青未依约终止妊娠,转年生下一个女儿。

看着一天天长大的女儿,梅青觉得,她应该为女儿争取那部分本应从父亲那里获得的权益。梅青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及抚养费。

肖琦平静的婚姻生活被一场诉讼打破,为此和妻儿之间也有了些许隔阂。庭上肖琦否认孩子是自己所生,并要求亲子鉴定。而这一举动让梅青伤心透顶,并决定坚持把官司打到底。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合伙人李卉律师分析,梅青和肖琦在协议书中以打胎为条件补偿的约定是无效的,所附条件因涉及一方的人身利益而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肖琦作为生父,应当尽相应的抚养义务。

另外,在庭审中,肖琦否认孩子不是自己所生,并向法院申请了亲子鉴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合理基础证据证明孩子是梅青与他人所生的前提下,肖琦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人物名片

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合伙人,致公党山东省直二支部副主委,济南市历下区第九届政协委员。现任山东省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律协“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服务站”负责人、齐鲁巾帼法治宣讲志愿者服务团讲师、济南市“泉城女性普法大讲堂”讲师、济南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济南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讲师团”讲师。

李卉律师专注家事与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擅长办理疑难复杂家事诉讼案件、婚前财产规划、婚后财富管理、财富传承筹划、资产“代持”风险防范、遗嘱规划、私人财富管理讲堂等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更多私人财富管理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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