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清障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槐荫区依法实施首例强制征收。
槐荫街117号楼房2单元401号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
本报7月19日讯(记者 张龙 通讯员 付惠)19日下午,槐荫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槐荫街117号楼房2单元401号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为该片区棚改项目的顺利推进扫清了最后的障碍。
槐荫街117号危房改造项目位于经六路延长线与槐荫街交会处南侧,京沪铁路桥以东、经六路铁路桥以南、香桔市小区以西、机车工厂宿舍以北,总占地面积约5.5亩,现有房屋建筑面积约2900平方米,共有住户71户。该片区内均系危旧房屋,基础设施薄弱,安全、防火、防汛等形势非常严峻,广大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受到极大影响。2016年年初,经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正式批准实施危房改造。
2016年4月下旬,槐荫街117号项目部正式启动。经积极运作,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批复,6月初张贴公示《征收冻结通告》和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图纸;随后依法公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8月17日,签约交房工作正式启动,签约期限为1个月。截至9月15日签约期满,共计签约居民70户,签约面积2995.46平方米。9月1日起,拆迁队伍开始进场施工,先行拆除楼房周边平房设施,已拆除面积约850平方米。只剩家住槐荫街117号2单元401号公房承租人段某某1户房屋因涉及特殊非法诉求等问题,拒不配合征收工作。
项目部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段某某约谈并前往其居住地寻访,承租人及其家人均未露面,经项目领导小组商讨并呈报区级会议研究通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规定,槐荫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槐荫政房征补决字(2016)2号),并由项目部人员对其进行了直接送达。此后,项目部多次对承租人进行约谈,其均未露面。
截至2017年3月底,对段某某下达的《补偿决定》中所述的6个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已到期,其一直未签约也未搬迁,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项目部上报区政府研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项目部工作人员于2017年4月7日再次对其当面送达《自动履行催告书》。
此后,虽段某某主动出面与区城管执法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进行洽谈,表示后悔自己此前不予配合征收工作的种种行为,但由于已过告知书法定期限,其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补偿决定》内容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槐荫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槐荫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鲁0104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6月26日,槐荫区人民政府对段某某作出《强制执行公告》,要求其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签约及搬迁等事项,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
为保证我国法律规定及征收政策的严肃公平,坚决贯彻济南市征收工作“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方针政策,区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文件要求,于2017年7月19日对槐荫街117号楼房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通过依法强制拆除,不仅拆除了物质形态上的建筑,更消除了一部分被征收户“大闹大得、小闹小得”的侥幸心理和“先走吃亏、后走沾光”的错误思想,维护了棚改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促进了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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