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公司超标排放污水被罚

济南日报 2021-10-06 11:13 大字

本报10月5日讯(记者冯瑜)今天,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个案例,一食品公司超标排放污水,被罚十余万元。

2021年5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济阳分局根据省级督察交办案件线索,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辖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污水总排口处外排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污水总排口处外排水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93.0㎎/L,超过了《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表4二级标准中化学需氧量(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0㎎/L)0.55倍。6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济阳分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并于2021年6月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第6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伍佰元。鉴于该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并在检查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贰佰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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