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印发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相关意见新型产业用地可配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本报3月24日讯(记者赵云龙)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暂行)》。根据这一意见,新型产业用地可配建生产服务及小型商业、职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但配建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据悉,济南将进一步细化用地分类,在现有城市规划地类中“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加新型产业用地类型(M0),即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在办理供地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新型产业用地)”。
上述意见中提出,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在产业园区、功能区和重要发展廊道中规划的工业用地内安排,可在省级以上园区及其他设有产业孵化器、专业服务平台的区域优先布局。中心城区“中疏”范围以内,城市中心和次中心核心区域,以及其他对功能业态、建筑风貌有明确要求的区域,原则上不安排新型产业用地。
济南将支持新型产业项目统一规划,功能适当混合。新型产业用地可配建生产服务及小型商业、职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配套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配建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上述意见中提出,新供的新型产业用地除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外,还可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区政府或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提出的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新型产业用地不得与住宅用地捆绑出让。
根据上述意见,新型产业用地中产业用房设计应参照工业、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采用住宅、公寓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销售产业用房分为预售和现售两种方式。项目主体应具有相应开发资质,并参照商品房预售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据悉,上述意见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济南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和商河县可参照执行。上述意见自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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