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济南法院“法官解读民法典”⑾
同事、朋友间顺路搭便车是日常生活中常有的事。好意同乘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也符合绿色环保的出行理念。但若在搭乘过程中不幸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应该谁来担?本期《法官解读民法典》栏目,邀请济阳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刘振虎,为我们解读民法典中与好意同乘相关的内容。
Q 1
好意同乘是什么意思?
刘振虎: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生活中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
Q 2
民法典中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规定,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刘振虎: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对于该条的理解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非营运机动车”,适用于免费搭乘的情形,如果是营运性车辆搭乘乘客,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二是“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减轻并不意味着免除责任,机动车使用人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只是不同于无偿客运合同或者无偿委托合同中的注意义务。
Q 3
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确规定,此次民法典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什么现实意义?
刘振虎: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驾驶人自己也会受伤、车辆受损,如果此时还要求驾驶人对无偿乘客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完全赔偿无偿乘客的损失,就会导致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无偿搭乘他人,造成社会冷漠。机动车驾驶人多数是出于好心而做错了事,如果让做好事的人最后得不到好的结果,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中规定了此条,减轻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鼓励人际交往和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同时,人们互相搭乘车辆出行,可以减少出行车辆的数量,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实践中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裁判结果不一,引发较大争议,法官即使作出类似裁判也是基于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基本原则和价值理念。此次民法典对好意同乘作出明确规定,为解决民事纠纷设定了切实可行的规则。
Q 4
民法典实施后,就好意同乘广大民众应该注意什么?
刘振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就是倡导我们在生活中要互帮互助、助人为乐,并且对助人者、善意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护。同时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更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安全、文明、谨慎地驾驶机动车。
本报记者侯月通讯员周文鹏
新闻推荐
身边的“银河护卫队” 济阳区银河路消防救援站,新时报记者蹲点直击
21日凌晨,消防员破拆车辆抢救驾驶员。新时报记者王汗冰摄科幻片《银河护卫队》讲述了超级英雄拯救银河系的故...
济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济阳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