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若有所呼,我必有所应!”全市检察机关启动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
市检察院与高新区检察院联合开展下社区宣传活动。槐荫区检察院检察长郭一星(左二)现场接访。
莱芜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扶贫办工作人员等对一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
6月8日起,全市检察机关启动“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展现新时代检察机关司法为民良好形象,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提升站位强化组织领导 受理信访案件答复率100%
6月8日上午,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自“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工作数据、工作机制、典型案例等,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响应。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秉林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所有信访事项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应回尽回”“能回尽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案件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并全部办结答复,答复率100%。
为将该项民心工程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全市检察机关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市检察院提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规格,由市检察院检察长宋文娟任组长,亲自协调各部门之间信访事项的衔接,做到群众随反映,控申部门随分流,办案部门随办理,杜绝了推诿扯皮的现象。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重复信访比率明显下降,初信初访办理质效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市检察院通过整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章制度和最高检、省检察院对群众信访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处理群众信访工作实际,先后出台了《济南市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轮流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有关规定》《济南市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释法及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配套规定,确保群众信访从接受-受理分流-程序回复-办理结果答复-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矛盾化解等一系列环节有规可依、有效衔接,为系统解决群众信访难题,切实化解信访矛盾提供了制度保障。
完善机制提升信访办理质效 依托12309提供一站式检察服务
针对群众信访数量多、时间紧、要求严的特点,市检察院立足内部挖潜,构建员额检察官轮流办案制度,采取“专人负责、员额检察官全员参与”模式,明确责任分工,提升信访件接收、流转、办理、回复效率。全市检察机关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信访群众提供一站式检察服务,通过信访系统2.0对接收的每
一件信访事项全部录入,确保件件有迹可查,实现了信访案件办理的流程化、规范化、法治化。
全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横向沟通、纵向联系的信访办理机制,对转办其他部门即将到期需要回复的信访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回复工作;对转交基层检察院的信访事项,随时调度办理进度,形成上下一体化办案模式,切实提高信访案件办理的质效,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
在宣传周期间,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长接访工作50余次,其中槐荫区检察院全体党组成员均参与了接访,市中区检察院、历城区检察院等院一把手亲自下社区宣传,接受群众咨询,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有效满足了群众信访需求,让群众见到了想见的人、办成了想办的事。
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让群众感受检察温度和速度
宣传周期间,全市检察机关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11次,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公安民警等社会各界代表零距离感受检察职能,对接待群众信访,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行全面生动的展示。
为与信访群众零距离接触,全市检察机关14次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其中市检察院先后与天桥区检察院、高新区检察院联合开展下社区宣传活动2次,并单独开展“送法入山区”宣传1次。全市检察机关面对面与群众接触,肩并肩与群众谈心,现场接受群众咨询1200余次,制作发放各类宣传手册1万余份,有效宣传了检察职能,深化了检民感情,展现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历下区检察院还创新性地针对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对社区群众开展专门的讲座,受到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全市检察机关还根据自身工作计划,开展公开听证9次,有效促进了矛盾化解,解决了司法难题,息诉了一批案件。槐荫区检察院还单独开展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活动,集中发放救助金6万元,为因案致贫的4户家庭送去了检察温暖。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和思想站位,在提高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切实形成信访工作合力、提升素质能力上用心用力,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为群众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更加完善的法治服务、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
济南市检察机关发布﹃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典型案事例
律师参与矛盾化解典型案例
王某某是一起不服不起诉案件的申诉人,其不服天桥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到市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工作人员接访后得知,王某某今年63岁,与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的母亲有纠纷,被不起诉人景某某与其男朋友高某遂找到王某某理论,双方理论完,各自离开后不久,高某追上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的肋骨六处骨折,景某某在高某打完王某某后,在王某某的腿部踢了一脚。公安机关对高某、景某某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天桥区检察院依法对高某提起公诉,对景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接访人员发现王某某的申诉材料不齐全,没有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等必需的材料,遂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王某某表示因其年龄较大,自身法律知识欠缺,不知道如何具写申请书,请律师代理需要一笔不菲的花费,会对自己生活造成很大负担。鉴于该种情况,又值疫情防控期间,为了让群众少跑腿、少聚集,有效帮助群众解决法律难题,市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工作人员当场便联系了市法律援助中心驻市检察院律师服务室值班律师,通过其帮助王某某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该案件。
该律师主动与王某某联系,对原案案情进行初步了解后,从专业角度审查判断,认为景某某与高某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景某某的伤害行为与受害人轻伤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天桥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正确。律师从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对王某某充分释法说理,告知王某某其中的利害关系,从情理和法理角度为其分析案件的走向,并对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了意见建议,解开了王某某的心结,王某某决定不再申诉。一场矛盾纠纷被提前化解在了初始环节和萌芽阶段。王某某后来专门来电对市检察院的细心服务和律师服务室律师的耐心帮助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市检察院于2015年率先在全省乃至全国成立了律师服务室。由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矛盾化解和代理申诉工作。在接待群众来访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敏锐地感觉到王某某因为年龄大,被晚辈故意伤害后感到生气,心结打不开,遂从优化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邀请律师服务室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其代理申诉,参与矛盾化解。
在律师参与的过程中,值班律师以矛盾化解为落脚点,从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出发,不厌其烦地为当事人释法说理,引导其理性地反映问题,帮助其解开心结。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暂时关闭,但检察机关的服务始终在线,这期间律师服务室值班律师采取“云值班”的方式,网络或电话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矛盾化解,得到了群众的好评。
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救助申请人侯某,男,1953年出生。2018年12月19日14时56分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侯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侯某受伤后驾车逃逸。经鉴定,侯某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一级,左侧第5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胡某某逆向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无责任。法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胡某某在侯某住院期间仅垫付医疗费6000元。一审判决后,胡某某多方筹措资金赔偿侯某9万元,与侯某达成谅解后提起刑事上诉,再审改判缓刑。胡某某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现无赔偿能力,相应的民事赔偿未赔偿。事故发生后,侯某先后五次手术,花费50多万元,仍处于昏迷状态,现靠药物维持,需要他人全天陪护,家庭生活陷入困境。2019年7月,被害人侯某(代理人为侯某的儿子侯某某)向济阳区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济阳区检察院收到侯某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后,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侯某属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和第(二)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规定之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侯某前期巨额手术费用多为向亲朋好友举债,上有八十多岁母亲需要赡养,下有四五岁的孙女需要人照顾,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检察机关决定为其发放10万元救助金。
典型意义
济南市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上始终坚持精准救助与大额救助相结合、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物质救助与精神帮扶相结合的“三结合”原则,切实提高救助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性。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开展救助时,两级检察院联合行动,在案件审查、资金申请上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的优势。济阳区检察院主动服务,积极联系济阳区残联及中医院工作人员,了解评残的类别和工作流程,根据侯某的现实情况,为侯某上门进行评残,做到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市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协调解决资金发放问题,最终为其争取到10万元救助金,这是近年来济南市政法机关在国家司法救助领域发放的最大数额,缓解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2018年11月4日21时许,孟某某到自家院外的厕所方便时,被人捂嘴,孟某某自称看见的是郭某东,并与丈夫郭某波一起找郭某东理论,双方在路上相遇,随后发生殴打被人拉开。当天夜里0时30分,郭某东酒后持菜刀独自到郭某波家,用脚踹开屋门后对郭某波、孟某某猛砍数刀,造成郭某波、孟某某头面部及手部受伤,经鉴定,分别为轻伤一级、二级。商河县检察院于2019年4月3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商河县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郭某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申诉人孟某某于2020年4月7日以原案被告人郭某东半夜强闯民宅,持刀砍伤被害人头部及身体,性质极为恶劣,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原案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孟某某的申诉后,承办人立即调阅卷宗,询问相关证人,向原案承办人了解办案情况,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综合全案证据,原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系偶发矛盾,原案被告人的砍伤行为是为了打仗,其主观上没有想杀人的故意,且造成的是轻伤害的后果。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原审判决对郭某东的行为认定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
为了做好群众的释法说理工作,商河县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代表、律师等共5人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听证员就案件有关事项进行了提问,围绕原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判决情况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独立评议。经过公开听证,五位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同时,听证会上,承办人及听证员从法理、人情等多角度对申诉人进行了释法说理、释疑解惑,给申诉人打开了心结,申诉人表示认同评议结果,同意息访罢诉。
典型意义
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是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主要形式之一,是通过公开办案的方式,请第三方听证员评议,用当事人“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的方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商河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为了做好群众的释法说理和息诉工作,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由原案承办人及申诉案件承办人分别将案件办理过程及相关证据进行充分展现,针对申诉人的疑问,逐一进行解答,充分地进行释法说理。再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的积极参与,现场提问评议,以及参与律师作为第三方在法律层面的说理辨析,将案件以全景的方式向申诉人进行了呈现,不仅让申诉人心中的疑惑得到了充分的解答,心结终于打开,也使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更加了解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感受到了检察机关“民有所呼,检有所应”的工作态度,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文/图本报记者王晓菲通讯员张军锋贾建吉帅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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