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法院对涉黑恶案件集中宣判扫黑除恶震慑犯罪

济南日报 2019-11-28 11:17 大字

本报11月27日讯(记者 侯月)济南法院今天依法对9起62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案件涉及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暴力讨债等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济南中院对上诉人庞允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二审宣判

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庞允盟以其为实施犯罪而成立的鼎旭公司、鑫达公司、博通公司为依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庞允盟为组织者、领导者,郭延旗、庞圆圆、王林鹏、张冬生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诈骗、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183起,非法获利700余万元,在当地形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

莱芜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庞允盟有期徒刑25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郭延旗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庞圆圆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六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林鹏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六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冬生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2年不等。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庞允盟、郭延旗、庞圆圆等13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中院对上诉人杨广阔等5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二审宣判

自2014年起,杨广阔先后在天桥区、历城区等地开设5家足疗店,雇佣张明辉、朱传华、付启城、邹景辉在各足疗店看店,纠集、控制刘某某、华某某、郝某某、闫某某、孙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向客户提供卖淫服务。在组织卖淫活动中,杨广阔制定卖淫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管理制度,对卖淫女进行考勤,违法所得与卖淫女五五分成,在店内安装监听、报警等设备,张明辉、朱传华、付启城、邹景辉具体负责接待客人、介绍项目、让客人挑选卖淫女、望风、运送卖淫人员、收取嫖资、记账、报账、为卖淫人员发放提成、打扫卫生等。其间,杨广阔借款给卖淫女刘某某、华某某,并采用计高息、反复计息、签订高额欠条、签订委托购车合同等方式控制二人,要求二人卖淫还款,在遭到刘某某、华某某拒绝后,杨广阔、张明辉通过殴打、安排他人看管、扬言损害名誉等方式强迫刘某某、华某某卖淫,并在二被害人逃跑后,将其抓回予以殴打、拘禁,强迫二被害人继续卖淫还款。杨广阔、张明辉、朱传华在一定时间段内纠集在一起从事组织、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天桥区法院对杨广阔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张明辉以组织、强迫卖淫罪,与原犯非法拘禁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朱传华、付启城、邹景辉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年2个月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宣判后,杨广阔、张明辉、朱传华、付启城4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中院对上诉人徐献立等9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二审宣判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徐献立纠集谢宜荣、谢宜国、徐亮、谢宜建、谢英木、谢市木、谢晓青、谢宜兵,采取辱骂被害人、堵运输道路、肆意停工等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垄断莱芜高新区郭家沟西北侧矿区范围内所有废渣运输业务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徐献立为纠集者,以谢宜荣、谢宜国、徐亮、谢宜建、谢英木、谢市木、谢晓青、谢宜兵为成员的恶势力。

莱芜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徐献立等9人有期徒刑6年至2年不等,并均判处相应罚金。宣判后,徐献立等9人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桥区法院对被告人张建等11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5年5月,张建、董路合伙开办了济南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董路任法定代表人,并聘用王伟为修理工。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该公司为依托,在明知潘义海、马奇、张权、彭辛镇及彭辛松、彭新朝等人利用自卸货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张建、董路通过采取指使王伟伪造车辆受损程度、提供虚假修理费用清单,并伙同彭辛松、彭新朝等人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拉横幅、吵闹、谩骂,扰乱办公秩序,采取扣留、威胁、恐吓前来处理事故赔偿的工作人员等软暴力手段,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收取潘义海等人的费用,形成了以张建为纠集者、人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

天桥区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张建、董路、王伟有期徒刑10年、10年、5年,并相应判处处罚金;对潘义海等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4个月不等,并依法适用缓刑,相应判处罚金。

济阳区法院对被告人张嘉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曲伟等2件恶势力犯罪案分别作出一审宣判

2018年3月以来,张嘉城、卢成宽(另案处理)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强行拖车等非法收车手段替他人处理债务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逐渐形成了以张嘉城、卢成宽为纠集者,曲伟、槐蓝翔等人积极参加的恶势力。该恶势力组织采用抢夺等非法收车手段拖走抵押车辆,并以车辆为要挟向他人索要财物,为阻止车主取回车辆,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阳区法院对恶势力纠集者中张嘉城判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对曲伟、槐蓝翔、刘松松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2年不等。

莱芜区法院对被告人吕文金等4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4年至2018年间,吕文金、吕清水、吕文涛、吕政伟多次纠集在一起,以阻拦他人施工、闹事、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莱芜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吕文金、吕清水、吕文涛、吕政伟有期徒刑6年、5年6个月、5年、3年。

莱芜区法院对被告人吕士凯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5年至2016年间,吕士凯、董燕鹏、陈伟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莱芜区法院以吕士凯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董燕鹏、陈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并全部判处罚金。

历城区法院对被告人冉祥杰张勇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自2017年上半年起,冉祥杰、张勇、张越三人共谋在遥墙机场招揽夜间去往淄博的旅客,并将旅客转给返程的淄博号牌(鲁C)网约车,以赚取高额差价。冉祥杰、张勇负责联系车辆,张越负责揽客,冉祥杰还负责收取运费和分配提成。冉祥杰、张勇在联系车辆过程中,以暴力手段胁迫网约车司机按其定价运送旅客,并恐吓威胁自行揽客的司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两被告人结伙或单独,采用殴打、追逐、泼水及言语威胁等手段作案7起。其中,被告人冉祥杰参与作案7起,被告人张勇参与作案4起,并致一名被害人轻微伤。冉祥杰、张勇及违法人员张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遥墙机场区域以暴力手段胁迫网约车司机按其定价运送旅客,并恐吓威胁自行揽客的司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恶势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历城区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冉祥杰、张勇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3个月,并均处罚金。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两级法院共宣判一、二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72件。济南两级法院组织14次集中宣判,共宣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4件,依法对庞允盟、李鲲鹏等351名涉黑涉恶被告人判处刑罚,罚金刑累计2700万余元,其中宣判一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5件,庞允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彻底铲除了该黑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彰显济南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对加大涉黑恶及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济南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净化基层政权组织、保护人民安居乐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坚强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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