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民告官”可选择异地审理 济南将基层法院划分3个片区,同片区内可任选审理地

济南时报 2019-09-21 13:45 大字

20日,济南中院、济南铁路中院联合举行新闻通报会,依照最高院批复,针对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即俗称的“民告官”案)改革试点工作进行通报。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济南两级人民法院自10月1日起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划分为东、中、西三个管辖片区:东部片区包括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部片区包括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西部片区包括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

对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既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同片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原告可以在中部片区(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选择管辖法院起诉;以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原告可以在东部片区(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选择管辖法院起诉。

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类型限于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不动产登记等专属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知识产权、海关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或者多名原告针对同一标的选择向不同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

同时,10月1日起,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也可受理以济南市10区人民政府(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2县人民政府(平阴县、商河县)和2管理委员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对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10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以上述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仍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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