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债务未果 强占水上乐园一恶势力犯罪组织被判刑

济南日报 2019-07-30 11:30 大字

●【基本案情】2013年下半年,李甲、李某建、高某强合伙承包了某公司的某水上乐园项目建设,李乙、王某亮、李某辉、田某明参与了施工。工程施工结束后,公司没有支付全部工程款。

自2015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甲、李乙、王某亮、李某建、高某强、李某辉、田某明交叉结伙,以索要工程款为由,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当地的营商环境,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李甲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李乙、王某亮、李某建、高某强、李某辉、田某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济阳区法院经审理,对该犯罪团伙纠集者李甲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对李乙等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不等,其中1名被告人并处罚金。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甲、李乙、王某亮、高某强、田某明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以索取债务为由形成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案件。7名被告人在索要债务未果后,强行占据水上乐园,造成经营公司被迫转移办公地点,价值172299000元的水上乐园停止营业,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当地的营商环境,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谋取利益,被告人李甲等人还参与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报记者刘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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