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屋被泡三被告谁担责?

济南日报 2019-05-31 11:3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晓菲 通讯员 邱茹)花费了20多万元精装修的房子被水泡了,各方均称自己无责,损失到底谁来赔偿?近日,济阳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损坏纠纷案。

2015年,李某从某置业公司购买501室住房一套。2016年住宅交付后,李某对该房进行了精装修,总计花费23.5万元。次年该小区进行统一供暖时,物业发现李某住宅的主卧、客厅、阳台、次卧、书房积水深约3毫米左右,其原因是601室供暖管道主回水管漏水,供暖计量表产生流量236.16立方米,而601室并未缴纳取暖费。

李某认为,601室的暖气管道破裂漏水把其新装修的房屋及物品全部浸泡坏,损失巨大,造成此损失是由于置业公司建设楼房质量有问题以及物业公司维修服务不到位造成的,多次协商未果下,李某将置业公司、物业公司、601室房主张某诉至济阳区法院,要求赔偿申请鉴定501室水淹项目的重新装修价值38500元。

置业公司认为,涉案房屋验收合格后,将房屋交付李某和被告人张某使用,涉案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李某的损失并非置业公司所导致,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涉案漏水事故发生后,物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了告知、帮助、协调处理等各项义务,不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物业并非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的侵权人,漏水事故的发生系因张某私自损毁供暖设施导致,李某的损害与物业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张某认为,其居住的房屋向501室渗水是极其轻微的,仅见面积很小的印迹,未对房内任何设施造成损坏,故李某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此外,601室地暖管道有渗水现象,是因为施工方在处理地暖管道过程中存在瑕疵。置业公司称交了合格的房屋,应当在法庭调查当中予以举证。

经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501室房屋因楼上601室供暖管道主回水管漏水造成房屋受损,601室房主张某改造暖气管道并私自打开供暖阀门系房屋漏水的直接原因,张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机构,且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限内,应对小区的安全保卫、维修等各方面提供服务,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张某私自打开供暖阀门,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提供了李某涉案建筑的综合验收等材料,证明了涉案建筑质量合格,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置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张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李某财产损失费34650元;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赔偿李某财产损失费3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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