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早抓小 及时纠偏济阳区纪委监委修订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济南日报 2019-03-28 11:32 大字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实效,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纪检监察机关谨慎用权,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近日,济阳区纪委监委结合实际,修订了《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通过完善制度,对党员干部轻微违纪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处理和纠偏。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相关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暂行办法》对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工作中,查实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轻微违纪行为,根据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需要批评教育和及时提醒的十类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对区直部门、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时,由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主谈;谈话地点设在专用谈话室,谈话人不少于两人。《暂行办法》还对诫勉谈话的步骤、党员干部接受诫勉谈话时的要求、诫勉谈话后材料的报送、问题的整改、结果的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本报通讯员 阳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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