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执法被警方行政处罚

齐鲁晚报 2019-03-17 05:31 大字

本报济南3月15日讯(记者张国桐)近日,济阳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在传唤违法行为人李某时,遭李某多次辱骂,并且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其间李某曾试图逃跑。案发后,济阳区公安分局积极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警方温馨提示大家,配合民警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凌驾法律的特权。公安机关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和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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