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造假抵付工程款,该当何罪?一审法院认定的诈骗罪被二审撤销,伪造公司印章罪成立

济南时报 2018-10-16 14:13 大字

时报10月15日讯 (记者陈彤彤)工程款迟迟不能到位,资金周转又面临问题,为了能够支付分包人工程款,一施工负责人使用伪造的公司专用章,并据此伪造证明文件,想从某置业公司冒名领取工程款,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王某是来自济阳的务工人员,2013年8月,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某具体负责工程施工,石某从王某处承包了部分施工项目。至2015年底,王某尚欠石某工程款30万元。

为筹措工程建设资金,2015年9月,王某通过互联网联系他人伪造了该置业公司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王某使用私刻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伪造了7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6份收据,并以此抵押向杨某甲、杨某乙借款,向石某抵付工程款;使用私刻的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伪造4份授权委托书和5份收据,从该置业公司冒名领取工程款。这期间,王某伪造了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想用此合同抵付石某工程款,因石某不同意而未能得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其应数罪并罚。在诈骗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减轻、从轻处罚。判决王某犯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王某提起上诉,理由是其伪造公司印章,以虚假的购房合同抵顶石某工程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且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请求减轻处罚。

济南中院查明,由于两公司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王某为筹集资金,支付分包人工程款,采用虚假购房合同抵顶石某工程款,但石某并未同意并提出以此购房合同抵押,待王某给付工程款后归还上述合同。虽然王某有欺骗行为,但其主观上显现不出不再支付石某工程款以达到非法占有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王某与两公司具有真实的建筑工程业务,王某与两公司的工程款并未结算。案发后,两公司解决了王某所欠石某30万元工程款的问题,原判认定王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工程款的故意和目的证据不足。

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审法院刑事判决对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对王某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部分。最终判决,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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