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5被告因污染环境一审被判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赔偿危险物处置费217万元
12月24日上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马志强、马广云等5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各被告人赔偿危险物处置费217.09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11月,马志强租赁嘉峪关市峪泉镇田生福大院和嘉峪关市嘉玉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院,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伙同张峰、马广云、朱希照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瓶进行炼铅对外销售牟利。其中2018年11月,马志强、马广云、朱希照合伙期间,非法收购废旧铅蓄电瓶827.464吨进行拆解炼铅。期间,张峰帮助购买联系部分废旧铅蓄电瓶,黄军受雇开车拉运所拆解的电瓶和过磅等工作。后公安人员在田生福大院内查获未拆解的废旧铅蓄电瓶82.5吨、已拆解的电瓶外壳328.92吨、已粉碎的电瓶外壳颗粒8.08吨、拆解的铅板15.86吨、倾倒的电瓶电解液45.6吨。经检测,该院内倾倒电瓶电解液的渗坑内的液体具有强酸性,该院内及渗坑内的土壤呈酸性,铅、锌污染明显。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志强、马广云、朱希照、张峰、黄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志强有期徒刑四年、马广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朱希照有期徒刑三年、张峰有期徒刑二年、黄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同时,判决5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危险物处置费217.09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高慧霞通讯员王继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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