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嘉市税稽罚告〔2018〕407号

嘉峪关日报 2018-11-12 08:48 大字

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62020072023494X):

对你单位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已经调查终结,拟于2018年10月2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方面

(1)你单位2016年8月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6200152350,发票号码为:00952651 #、00952653#、00952654#、00952658#、00972203#~00972206#。以上发票开具金额合计105,610.00元,在原国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发票税率为零,发票备注栏为“非办证”。经检查人员与原嘉峪关市地方税务局采集的发票开票信息比对后发现,此8份发票涉及的8名购房人,该企业在原嘉峪关市地方税务局未开具过发票,未缴纳过销售房屋的营业税。造成少缴2016年8月增值税5,280.50元(计算过程:105610.00×5%=5280.50元)。

(2)你单位2016年10月10日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代码为:6200152350,发票号码为:00972215#~00972222#,金额10,890,683.83元,税额544,534.19元;2016年11月2日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发票代码为:6200152350,发票号码为:00972223#~00972234#,金额8,860,662.60元,税额443,033.13元,合计开具发票20份,金额19,751,346.43元,税额987,567.32元。以上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及税款你单位未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2016年10月增值税544,534.19元、少缴2016年11月增值税443,033.13元。原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管理分局于2016年11月17日和2017年1月5日对你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改通知书》进行催报,你单位接到崔报通知后仍拒不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两项合计你单位少缴增值税992,847.82元(其中:2016年8月5,280.50元、2016年10月544,534.19元、2016年11月443,033.13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经检查,你单位因少缴2016年8月增值税5,280.50元、2016年10月增值税544,534.19元和2016年11月增值税443,033.13元。合计应补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69,499.35元(计算过程:992847.82×7%=69499.35),其中:2016年8月369.64元、2016年10月38,117.39元、2016年11月31,012.32元。

3.教育费附加方面

经检查,你单位因少缴2016年8月增值税5,280.50元、2016年10月增值税544,534.19元和2016年11月增值税443,033.13元。合计应补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29,785.44元(计算过程:992847.82×3%=29785.44),其中:2016年8月158.42元、2016年10月16,336.03元、2016年11月13,290.99元。

4.甘肃省教育费附加方面

经检查,你单位因少缴2016年8月增值税5,280.50元、2016年10月增值税544,534.19元和2016年11月增值税443,033.13元。应补缴2016年甘肃省教育费附加19,856.95元(计算过程:992847.82×2%=19856.95),其中:2016年8月105.61元、2016年10月10,890.68元、2016年11月8860.66元。

(二)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2.原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移送相关资料

(三)法律依据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之规定。

(四)拟处罚决定

对于你单位上述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方面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拟处以少缴税款1,092,132.6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546,066.3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对你单位作出大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含)以上、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你单位有听证的权利。

符合上述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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