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办法
第十条企业要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建立合理的内部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兑现;获得专利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兑现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四章违规责任及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或套取资助和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对申请人领取的资助、奖励资金依法全额追回,并由法定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中专利申请费指申请费、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以及发明专利公布印刷费、申请审查费。
第十三条 企业和代理机构达成的代付合作协议,经市知识产权局核准,企业申请专利的代理费由市知识产权局一次性向代理机构结算。
第十四条 当年用于专利资助和奖励的资金,列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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