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城区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6被告人领刑
(通讯员王继禄记者高慧霞)10月23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苏俊嘉、俞善思、钟铭森、杨鹏、徐德洋、于某某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判处5名被告人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1名被告人判处缓刑。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宣判的第二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零时许,被告人苏俊嘉、俞善思前往嘉峪关市迎宾东路金伯爵KTV接李某时,与聂某、曹某发生口角。苏俊嘉、俞善思等人离开时,聂某、曹某追出并持洋镐把殴打俞善思、苏俊嘉,继而双方相互厮打,致俞善思头部外伤、脑震荡。后苏俊嘉、俞善思电话联系被告人钟铭森、周彦涛等人到场,钟铭森接电话时听到有人要给其当大哥,不服气,遂纠集被告人杨鹏、徐德洋、于某某等人一同到达,在门口碰到苏俊嘉、俞善思、周彦涛等人和持工具的聂某、曹某,钟铭森冲上前质问,“谁要给我当大哥,给我打”。在钟铭森的指使下,苏俊嘉、俞善思、杨鹏、徐德洋、于某某等人对聂某、曹某进行殴打,致聂某双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鼻骨骨折,曹某左眼球钝挫伤、眼视网膜震荡。经鉴定,聂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曹某、俞善思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俊嘉等6名被告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苏俊嘉、俞善思、钟铭森、杨鹏、徐德洋、于某某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判处5名被告人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1名被告人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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