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专栏

嘉峪关日报 2018-06-07 09:41 大字

1.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2007年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亟须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因此,国务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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