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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首次判处禁止令

兰州晚报 2016-03-29 16:04 大字

兰州晚报讯(通讯员王继禄记者高慧霞)3月28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公开宣判,并首次判处禁止令,禁止两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的有关活动。

2015年6月初至9月11日,被告人杨某在经营嘉峪关清泉老梁羊羔肉期间,明知罂粟壳系严禁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仍指使被告人李某在煮制羊肉的过程中非法添加,并将煮好的羊肉销售给顾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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