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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青年疯狂盗车价值百万

兰州晚报 2012-12-11 14: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5日从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3名无业青年结伙在省内多个市县(区)疯狂盗窃作案,盗得“长城”、“江淮”、“尼桑”牌皮卡车、“夏利”牌轿车、“北京现代”牌轿车、“五菱”牌面包车等各类小型汽车17辆,价值共计111.14万元。近日,3人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刑。

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9月13日期间,被告人马某、马么某、马某某结伙在多个市县(区)疯狂盗窃作案,盗得“长城”、“江淮”、“尼桑”牌皮卡车、“夏利”牌轿车、“北京现代”牌轿车、“五菱”牌面包车等各类小型汽车17辆,价值共计111.14万元。盗窃得手后,3被告人将皮卡车开往青海省以低价卖予他人。被告人公某某明知是赃物,在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岗察藏族乡从他人手中低价购得被盗皮卡车,并让被告人斗某某将赃车开往青海省藏匿。破案后赃物均被追回。被告人公某某、斗某某掩饰、隐瞒作案一起,购买、转移被盗机动车4辆,价值共计29.739万元,案发后赃物全部被追回。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马么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公某某明知赃物而予以购买,被告人斗某某明知是赃物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5被告人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近日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马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公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斗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又讯 12月10日下午3时,嘉峪关市公安局召开打击侵财犯罪工作新闻发布暨退赃大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年1至11月,嘉峪关市公安机关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01起,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351人,挽回经济损失3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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