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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刊发过的相关报道两年前三轮车夫陈田录身陷一起看

兰州晨报 2012-06-07 16:05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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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三轮车夫陈田录身陷一起看似非常简单的盗窃案。案件历经两次退查、两次庭审,又被发回重审。6月6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陈田录涉嫌盗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凭受害者的指认和辨认,足以证明陈田录盗窃作案事实存在,判处陈田录有期徒刑3年,罚金2000元。判决送达后,陈田录提出上诉。

案件回放:三轮车夫被控盗窃

2009年9月7日下午4时许,陈田录前往东部市场六区运货时,被东部品牌服饰批发广场一家服装店的女店员何蓉拦下。何蓉称十几天前他们店铺雇用一辆三轮车转运货物,中途三轮车主拉着5包价值近2万元的货物不见了踪影,而陈田录与给他们拉货的三轮车主相像,要求陈田录去确认一下。此后,何蓉又叫来了店主何文兵和其他几名男子,一起质问陈田录将他们的货物拉到了哪里。

紧接着,失主打电话报了警,陈田录被嘉峪关路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第二天即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6日,陈田录被逮捕。

2010年5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陈田录犯盗窃罪向城关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陈田录参与盗窃的直接证据是店主何文兵与店员何蓉指认陈田录是窃贼的证言以及二人的辨认笔录,确认陈田录就是拉走其货物的行为人。

2010年11月8日,城关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陈田录盗窃事实的存在,判处陈田录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陈田录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5月15日,兰州中院终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2年2月17日上午,此案在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的庭审中,陈田录情绪非常激动,他一直哭着说是失主认错了人,自己根本没有拉过对方的货,希望法庭能够查明事实,还他一个清白。

当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出具陈田录有罪的证据有:失主何文兵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店员何蓉的证言,何文兵、何蓉的辨认笔录,订货单,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破案经过,监控录像照片,办案机关情况说明等。陈田录的辩护律师、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芳认为,公诉人出具的订货单、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均不是证明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直接证据。监控录像照片分辨率低、无法确定是被告人陈田录,录像照片内容存在和本案有关情节不符的问题。失主证言称丢了5包货,但监控录像照片显示三轮车上只有3包货;证人何蓉称被告人穿黑色马甲,但监控录像上的人穿咖啡色夹克;被告人的三轮车前轮上有挡泥板,但监控录像上的三轮车没有挡泥板。办案机关的“情况说明”中也承认,此案只有失主的指认,没有赃物的下落。

法院重审:受害者指认足以定罪

6月6日,陈田录的弟弟陈巨录拿到了城关区人民法院于5月17日做出的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此案多次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2012年3月9日让被害人何文兵、何蓉再次对被告人陈田录进行辨认,二被害人仍然辨认出陈田录是拉走其货物的人。而且陈田录又是在被害人何蓉的指认下抓获,足以证明被告人陈田录盗窃作案的事实存在。陈田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00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陈田录在收到判决后已向兰州中院再次提出上诉。

梁芳认为,起诉书指控陈田录实施盗窃行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在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凭被害人及何蓉的辨认,就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在证据上是薄弱的,也是危险的。

本报首席记者 邢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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