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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领取司法救助款85万元

兰州晚报 2012-05-09 17:12 大字

本报讯  2010年5月26日17时许,有精神病史的玉门男子边某在嘉峪关市河口路一饰品店纵火,致一高三学生死亡,一人重伤(见2010年5月28日本报)。边某虽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其本人及家人无力赔偿受害人。5月8日,记者从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各受害人及家人从嘉峪关市法院领取了全额国家司法救助款共计85万余元。至此,2010年“5·26”放火案终于完结。这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以来,嘉峪关市法院发放的最大一笔救助金。

2010年5月26日17时许,有精神病史的玉门男子边某在嘉峪关市河口路滋事,继而进入“非常男女饰品店”,以此前他在该店购买的打火机质量不好为由要求退款,遭到店员拒绝后,边某挟持了一名女店员和嘉峪关市一中的两名学生,点燃店内的液化气罐,引发火灾和爆炸,致使受挟持的高三女生刘某某身亡,店员王某75%体表烧伤,同时造成事发地陈某店铺的财物被烧毁。案发后,逃出纵火现场的边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边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011年2月1日,嘉峪关市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边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各原告相继向嘉峪关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边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边某的父亲赔偿各原告的损失共计124万余元。经嘉峪关市法院调查核实,被告边某系3口之家且两人残疾,属特困户,事发后被告边某在监狱服刑,其父亲根本无赔偿能力。随后各原告向嘉峪关市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嘉峪关市政府常务会议经研究原则同意嘉峪关市法院《关于给予原告刘某某等人进行司法救助的报告》,要求按相关法律规定尽快办理。

今年2月23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边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边某某赔偿原告刘某(被害人刘某某之父)、张某某(被害人刘某某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825元;赔偿原告王某(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8238.37元;赔偿原告陈某(店主)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645.3元;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介绍,85万余元的赔偿由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全额国家司法救助。

宣判后,各原告人均表示服判,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近日,嘉峪关市法院将司法救助款85万余元全额发放给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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