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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郭玉红一个是初涉股市的菜鸟一个是就职于证

兰州晨报 2012-04-18 08:21 大字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一个是初涉股市的“菜鸟”,一个是就职于证券公司的炒股“达人”。两人相识不久,报之以充分信任的“菜鸟”就拜托“达人”帮自己操作股票买卖,并告知其股票账号及密码。然而,在熊市行情下,“达人”的大手笔抛售行为,令“菜鸟”无法承受3万余元的账面亏损。随后,“菜鸟”将“达人”告上法庭索赔损失。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少见的炒股侵权官司作出判决,判令某证券公司原从业人员邴某为其职业禁止行为承担60%赔偿责任,向“菜鸟”赔付2.1万余元的账面损失。

2010年,嘉峪关市女子韩某经朋友介绍与就职于某证券公司的邴某相识。在韩某眼里,邴某对股市的分析非常精准,炒股技能高超,还常常透露其能接触到内部消息。2011年8月23日,对炒股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韩某,便将自己的股票账号及密码,通过短信发送给邴某,央求其帮自己操作,并嘱托“我对你有充分的信心”。当时,韩某股票账面金额共计5.6万元。次日,邴某就将韩某持有的4只股票予以不同程度出售,同时又买了其他股票。韩某对邴某的大手笔操作十分不满,但直到1个月后才予以修改账号密码,当时其账面金额尚存2.02万余元。随后,韩某委托律师于2011年11月28日,将邴某告上法庭,以其在没有获得自己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股票和基金致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要求邴某赔偿5.3万余元经济损失及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时,邴某更是满腹委屈,辩称自己从来没对韩某夸耀过炒股能力,那仅是韩某的盲目崇拜心理。况且两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自己根本没有为她提供参考意见及帮助的必要。而是韩某多次主动央求所为,其提供密码就是委托授权的表示。邴某还提出,炒股有风险,其损失源于股市行情,绝非自己侵权所致。

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而邴某身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其任期内为他人代理买卖股票、基金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故应根据其过错,承担60%的责任。此外,作为韩某,若要他人帮助关注股票,只需提供股票名称或代码即可,其却交付账户密码,并短信告知邴某可以全权操作股票交易。同时,当韩某发现邴某有擅自操作行为,应立即更改账户密码,却在数日后才予以更改。法院认为,邴某的操作行为是无偿行为,且截至韩某诉讼时,我国证券市场大盘点位逐渐下跌,如若其股票、基金尚未卖出,损失将更大。最后,法院认为韩某在该案中也有过错,应当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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