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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玖芦杰分别被判6年和5年

兰州晚报 2009-10-12 10:51 大字

本报讯 嘉峪关市运管局贪污案涉及的原领导陈天玖和芦杰因失职、贪污,在9月4日和9月30日的一审判决中分别被判处6年和5年有期徒刑。两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先后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陈天玖一审被判刑6年

2008年7月29日,陈天玖因涉嫌贪污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和4月期间,陈天玖利用担任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主任之便,开具假发票在单位财务和账外小金库报销冒领71005元据为己有。

2003年3月至2005年6月,陈天玖在任期间,指使该局出纳刘文涛将应缴财政专户的出租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存入其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期间,对该账外资金没有有效监管,致使刘文涛贪污公款265.7436万元。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天玖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一审以被告人陈天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对71005元赃款继续追缴。

今年9月30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公开宣判。陈天玖表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芦杰一审被判刑5年

原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主任芦杰涉嫌贪污,于2008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6月,芦杰利用担任运管局副主任之便,将某汽车工业销售公司64000元返利没上交单位财务,据为已有。2002年6月18日,芦杰以给某公司付运费为名,将单位办公室副主任保管的22000元要去,据为己有。2002年7月31日,芦杰以单位用钱为名,将单位办公室副主任保管的卖车款49500元要出,其中36000元被单位投资修路,剩余的13500元被据为己有。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芦杰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今年9月4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芦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退赔款85820元上缴国库。芦杰表示不服上诉,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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