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电信诈骗分子提取赃款 钟山一被告人获刑两年,罚款2000元
钟山讯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网络诈骗案,被告人颜某广明知是诈骗款项而负责取出,从中非法获利,最终被钟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4月初,被告人颜某广在何某成(另案处理)的邀约下,同意参与电信诈骗犯罪的取款环节,约定由颜某广到银行网点或ATM机取款,每人分得赃款的5%。同年4月26日,被害人曾某作被他人以做工程的名义电信诈骗38000元,于当日12时许、14时许分两次将38000元存入户名为黄某的账号。当日,上述款项到账后,颜某广在何某成的安排下,分别到广西陆川县某镇的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的ATM机进行取现18800元和19000元。取现后,颜某广将上述款项交于何某成,何某成按约定支付1500元现金给颜某广。
钟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广明知是诈骗款项而负责取出,从中非法获利,其与电信诈骗同案人构成诈骗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某广负责诈骗中的取款环节,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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