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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夹“咬人”致死 事发昭平县黄姚镇某村寨,私设者被判刑

贺州日报 2017-12-14 09:51 大字

昭平讯近年来,在一些山区农村地区的山林里,常有野生动物活动,私设野猪夹进行捕猎的情况屡见不鲜。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极易造成误伤甚至导致人员死亡。

2017年10月16日,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来,2017年4月中旬,被告人龙某来到昭平县黄姚镇离某村寨不远的一片林地,将一个野猪夹设置好机关后放置在林地陡壁上,并用干草对野猪夹进行掩盖用于抓野猪。之后,每隔几天都会前往安放野猪夹的地方检查是否有野猪被夹,但从未将野猪夹收回。

2017年5月27日晚,三个年轻人来到该村由两个山地形成的山沟处时,发现了一具左脚上夹着一个野猪夹的男性尸体。经当地村民及死者家属辨认,证实死者系本村五保户潘某。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且经被告人龙某指认,证实夹在死者潘某脚上的野猪夹就是龙某所放置的野猪夹。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潘某系左足被铁夹固定致伤后不能脱离,在疼痛、饥饿、长时间体位无移动的情况下导致机体器官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在确认是其放置的野猪夹夹中死者后,于2017年5月29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放置野猪夹的行为,并赔偿了丧葬费,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经审理,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私设野猪夹捕猎,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属于违法行为。希望群众增强法律意识、知法明理,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不要等到悲剧发生时才意识到即将面临的牢狱之灾。(钟钦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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