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贺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19年1月4日贺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贺州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贺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在贺州市工作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二、政协第四届贺州市委员会委员;
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贺州军分区首长;
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六、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市委副秘书长;
八、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副秘书长;
九、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一、市直处级单位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二、中直和区直驻贺单位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三、市直属企业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四、大中专学校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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