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零容忍”
黄河蜿蜒, 34 公里穿郓城而过。
“作为沿黄河检察机关,我们有责任守卫黄河安澜,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行为人恢复河道原貌、禁止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采砂活动等,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我们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成果。”郓城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李峰说。
2020年 2 月,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郓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王某某等二人涉嫌非法采矿案时,发现王某某等二人的行为可能对黄河行洪安全及生态环境造成影响,随即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由我带领的公益诉讼办案组与刑检部门案件承办人召开专题会议,就王某某等二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是否需要聘请专业人士给予鉴定等相关问题进行研讨。”李峰说。
经多次实地走访、查看发现,王某某等二人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郓城县李清浮桥西约300米处的黄河河道内出资建设沉砂池,并购置了设备,于2019年 6 月雇人以每立方米 2.5 元的价格从黄河河道内大量抽砂。
“最大的难点就是损害公益事实的认定。如果不能得到科学的认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面临诉讼不能的局面,同时还关系到后续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李峰说,为此,他们四处借助“外脑”,通过委托第三方、专家认定的方式、向河南省台前县检察院发出委托调查函。 最终,查实王某某等二人非法从黄河河道内抽砂 5.5万余立方米(评估价值为 180余万元),形成阻水障碍,影响黄河行洪安全,对两岸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事实。
在事实认定之后,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对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4 万元和 4.3 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18 万元;判令二人清除所建沉砂池,恢复河道原貌,逾期未清除或验收不合格,则由黄河河务局强制清除,二人承担清除费用9.24万元;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采砂活动。今年 6月,该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保护好黄河母亲河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我们紧紧抓住国家在法律层面全面推行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契机,把检察监督作为保护黄河母亲河的重要手段,通过参与签订山东、河南两省交界处8个县区检察院《关于加强沿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完善与县黄河河务局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深入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法治进滩区’等专项行动,持续参与突击巡河、‘检察长巡河’等活动,用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该院检察长刘化珍说。徐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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