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检察机关对全省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菏泽日报 2021-09-29 09:19 大字

本报讯 (通讯员 张 心 宋 林 记者 胡德光)近日,郓城县检察院对被告人尹某某以犯受贿罪、洗钱罪等提起公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利用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因向尹某某行贿的李某被查处,为掩饰、隐瞒受贿的赃款性质,自2020年年底,尹某某将受贿赃款存至其妻弟高某的银行卡内。2021年3月中下旬,尹某某再次收受他人贿赂,通过ATM机存入高某银行卡中。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尹某某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审查发现存在“自洗钱”犯罪线索,市检察院跟进指导,组织专门力量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经审查认定,尹某某借其妻弟银行卡转存贿款,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洗钱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受贿现金转换为他人名下存款的洗钱行为,且行为发生于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应以受贿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经书面征求相关办案单位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尹某某以犯受贿罪、洗钱罪等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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