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检察院:执法有温度 细节见担当
本报讯 (通讯员 徐伟峰 记者 胡德光)“真心感谢你们为我行挽回了损失。”近日,某银行负责人对郓城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
原来,2016年4月,郓城某木业公司负责人王某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其还款,王某仍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后银行将木业公司诉至郓城县法院。
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该木业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民事判决生效后,王某拒绝执行。2019年3月,郓城县法院将王某拒不执行判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中发现,王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4月16日至同年8月1日间,转移公司财产232017元,公司具有偿还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郓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郓城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件,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可以依法起诉。但承办检察官考虑到案件双方均涉及企业的特点,没有一诉了之,而是深入到银行和贷款企业实地走访,在银行和企业之间积极协调偿还贷款。办案人员给王某及其亲属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告知其认罪认罚并全部归还贷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理。银行表示也希望通过检察官的协调追回王某全部贷款,为银行尽力挽回损失。
在办案检察官的努力协调下,8月6日上午,王某与检察官一起到银行将剩余贷款全部还清。考虑到王某系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郓城县检察院决定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悉,今年以来,郓城县检察院通过办案的每个环节,用心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尤其对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犯罪的案件,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并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从轻、从宽处理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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