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审理一公益诉讼案

菏泽日报 2020-07-22 09:57 大字

本报讯 (通讯员 毕月 记者 胡德光)“没想到我的行为会对黄河造成这么大的影响。我对自己破坏矿产资源、危及生态环境的行为感到忏悔,希望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7月15日,在郓城法院进行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现场,被告人黄某金说道。

经查,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黄某金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出资在郓城县李集镇高才刘村窑场北侧黄河滩区内建设沉砂池2个,并购买抽砂船、管子和电源等抽砂设备,以每立方米2元的价格雇佣张某从黄河河道内抽砂,造成了黄河行洪阻碍。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郓城县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郓城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金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沉砂池违法采砂,形成高于地面2—3米的沙场,成为阻水障碍,影响黄河行洪安全,危及沿黄群众生命,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黄某金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黄某金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郓城县检察院检察长刘化珍表示,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方面,肩负着重要的使命。郓城县检察院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希望通过这次审判,能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起到有力的震慑,教育和挽救更多的人,唤醒他们爱护环境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公益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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