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口罩诈骗案

菏泽日报 2020-03-25 09:57 大字

本报讯(记者胡德光)日前,郓城县人民法院“云开庭”审理一起疫情期间利用买卖医用口罩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苏某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查,1月29日至2月6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虚构有稳定、充足的口罩货源的事实,通过发送医疗物资照片、快递发货单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信任,并以收取口罩货款和预付款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万元。此后,被告人苏某某将被害人的电话、微信拉黑,拒绝与被害人联系,并将部分钱款通过亲戚夏某虎、夏某新的支付宝和微信提现到银行卡内取出据为己有。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92211元,发还被害人郑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实施诈骗,应依法从重惩处。鉴于被告人苏某某所诈骗款项大部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苏某某退赔被害人郑某某经济损失27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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