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不懂法成为公款私用的“借口”

菏泽日报 2019-10-14 10:18 大字

案例介绍

“我在保管中标企业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觉得钱放在那里可惜,就去银行买了理财产品。全是因为不懂法惹的祸,如今我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所以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以争取宽大处理。”面对执纪人员,郓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员黄永忏悔道。

2018年4月,郓城县第二巡察组进驻郓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开展专项巡察,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黄永存在公款私用问题,便将此作为问题线索移送至郓城县纪委县监委。

经查:2015年,黄永在郓城县“千亿粮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期间,利用保管工程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保证金541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为自己谋取利益,收益93883.67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黄永身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郓城县纪委县监委给予黄永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8月28日,黄永被郓城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得挪作他用。本案中,黄永作为党员干部毫无法纪意识、身为财务人员业务知识贫瘠,在贪欲的驱使下,无视党纪国法,为己谋利,突破了纪律和法律的“双重高压线”。再者,在黄永保管保证金期间,单位未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单位内部财务监管制度“断层”致使公款流失,为“小官大贪”埋下了隐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只有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加强对“关键岗位”“重要环节”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才能使权力运行在阳光下,才能杜绝“小问题”变为“大错误”、“好同志”变成“阶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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