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19-01-14 16:19 大字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含相关下属分行、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含相关下属分行、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特发布本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含相关下属分行、支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9年1月14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系人:冯益国、霍杰

联系电话:0531-82079809;地址: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2018年8月31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及2018年8月31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号123债务人

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号

转让本金

(元)370101201600093753701012016000565837010120160009374370101201600093853701012016000882437010120160009001370101201600093733701012016000566037010120160008983370101201600090433701012016000898937010120160005650370101201600056463701012016000901537010120160005659370101201600090103701012016000774837010120160003880370101201600058808,670,000.0019,715,063.79

转让 利息(元)719,100,000.00

其他从权利(元)67,260,469.59

922,543.33

2,027,911.111,038,800.0079,196.00担保人

质押人: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双鹏工贸有限公司

抵押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华地矿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顺达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齐鲁恩华矿业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华地矿业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金召铁矿、王德洋、田秀云

保证人:郓城金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罗山、麻红梅

抵押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达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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