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不可“任性” 标识图案授权后可免费使用
本报讯 (记者 孔 博)1月12日,记者从《“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管理办法》发布会上获悉,该办法自1月10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中国牡丹之都”称号是由菏泽市人民政府申报,中国花卉协会根据《中国花卉协会命名授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等程序,于2012年3月16日正式命名。同年,为擦亮“中国牡丹之都”品牌,宣传菏泽牡丹历史底蕴,市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了菏泽“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征集作品602件,经过层层筛选,最终确定了“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目前,“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已广泛应用于城市宣传、文化旅游、对外交往、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商品宣传和销售等领域,但在部分领域存在标识图案使用不规范、不严谨的情况,亟需出台规范的标识图案管理办法,从而更好地发挥标识图案对“菏泽牡丹”品牌推广的促进作用。
“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主体设计元素为汉字“中”与菏泽的首写字母“H、Z”,及九州的“九”字的融合,代表菏泽牡丹是九州之冠,是花中之王。中间花蕊部分将牡丹花蕊和人形结合,塑造了积极向上、热烈欢呼的菏泽牡丹人的形象。中间的人形、花蕊、种子与左侧的蓝色油滴形态相呼应,着重点明了菏泽牡丹产业的主要发展方向,也象征着菏泽牡丹籽油作为支柱产业发展迅猛、势不可挡。标识图案上方是五个盛开的牡丹花瓣,五彩缤纷的色彩、绽放的形态,寓意菏泽的牡丹产业势必如尊贵的牡丹般蓬勃发展。整体图案雍容饱满、稳重大气,象征着菏泽作为中国牡丹之都的地位和气势。
关于“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使用范围,公益使用: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城市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可在许可范围内使用“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商业使用:经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授权,“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可以制作成模型、徽标、图片及旅游纪念品或工艺品,也可印制在商品上进行宣传和销售。
“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不向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使用需求,申请人需要向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递交“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申请表、能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拟使用“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产品样品以及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生产车间照片或种植基地照片,以及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等。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在收到材料后,将在15日内对其进行实地调查,拟同意使用的,将通过“中国牡丹之都”网站对拟授权申请人及产品向社会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依法授予申请人“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使用权,并签署“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授权使用协议书。
对使用“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产品市场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管理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依法生产、销售的牡丹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予以通报曝光,禁止该商品在市场销售和广告宣传,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规依法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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